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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者:匿名 5-22 10:04
因为太长,补上后半段.将分数给fenick即可.这是我另外注册的号补的.
第216条 股东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应在财年结束6个月内召开,应包括以下议题:
1. 审计师报告
2. 董事会或合伙人关于公司经营活动的报告
3. 资产负债表和盈亏帐目
4. 利润分配方案
5. 董事酬金
6. 指定审计师及其负责的财政年度,确定审计费用
7. 选举董事会成员
第217条 一般股东大会还应审议以下议题:
. 财务
1) 如法定储备金达到发行资本的一半,停止划拨法定储备金
2) 建立法定储备金和经常性储备金以外的储备金
3) 为公司或股东的利益使用经常性储备金,如果章程未规定该储备金需用于其他目的
4) 将储备金和拨款用于规定以外的目的
5) 批准部分净利润通过出售资产实现,或以资产补偿,但不应因需要重新购置该项资产
6) 批准发行债券和为债券持有人提供担保
7) 考虑债券持有人的决定和建议
8) 授权发起人和董事与公司签订有偿合同
9) 授权董事会餐批准1000埃镑以上的福利捐款
2. 董事会
1) 解散董事会或撤销董事职务,并根据公司法160条向其提出失职起诉,即使大会议程不包括此项议题
2) 对无正当理由未能出席会议的董事课以罚款
3) 授权执行董事在另一家公司担任相同职务
4) 授权执行董事在另一家公司从事技术和管理活动
5) 授权执行董事为其本人或为公司经营范围内行业的另一帐户从事贸易活动
6) 决定管理事宜,如果董事会因未达到法定人数未能作出决议
7) 批准董事会行动
8) 对董事会活动提出建议
3. 审计师
1) 在财年内更换审计师
2) 考虑解聘审计师并根据公司法第160条向其提出失职起诉
3) 考虑审计师报告,如果审计师未能尽职
4. 公司清盘
1) 任命、解聘清算师并决定其酬金
2) 在审核清算师报告后延长清算期
3) 考虑清算师每6个月提交的临时帐目
4) 批准清算结束帐目
5) 确定公司撤销商业注册后公司文件和帐目保存的地点
第218条 董事会或合伙人应在财年结束3个月内在两份日报上刊登资产负债表、盈亏帐目、董事会报告摘要和审计师报告全文。如章程规定允许,董事会或合伙人也可仅限于在股东大会召开前30天将上述文件送达各股东。上述文件还应送达总局和总署。
第219条 董事会或合伙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5天将包括以下内容的审计师报告备妥,供股东查阅:
1. 公司未向其董事或合伙人提供现金贷款或贷款担保;
2. 如公司为信托公司,则应说明公司与其董事或合伙人的交易是否和与其他客户交易遵循相同原则。
第220条 董事会和合伙人应每年在股东大会召开前3天备好以下详细资料,供股东查阅:
1. 财年内董事长、董事或合伙人收到的全部款项,包括工资、补贴、费用、佣金等;
2. 董事或合伙人享受的汽车、免费住房等待遇;
3. 前董事或合伙人享受的退休金、补贴或酬金;
4. 董事会建议分配给董事或合伙人的利润和补贴;
5. 广告费;
6. 董事或合伙人进行的与公司利益相悖的交易;
7. 福利捐款金额及缘由。
第225条 股东大会有代表章程规定的公司资本股份最低限额的股东参加方为合法。如第一次大会未达到法定人数,则在30天内召开第二次大会,无论参加人数多少,均为合法。大会决议应有绝对多数通过。
第226条 董事会、合伙人或监管理事会应根据代表10%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要求召集特别股东大会。如申请提交1个月内,董事会、合伙人或监管理事会未能召集特别股东大会,应将申请提交有关部门,该部门应负责召集。
第227条 特别股东大会有权修改公司章程:
1. 增加注册资本
2. 批准通过增加发行优先股增加资本
3. 改变公司经营范围,但需经有关委员会批准
4. 修改各种股份的权限和利益
5. 改变公司期限,解散或合并公司
6. 改组公司
如一年或几年亏损达到发行资本的一半,则应召开特别股东大会决定是否解散公司。
第229条 特别股东大会有代表公司一半以上资本的股东参加方为合法。如第一次会议未达到法定人数,应在30天召开第二次会议。第二次会议应有25%以上资本的股东参加。会议决议应有参加会议股东资本的三分之二同意方能通过。
第231条 董事无权参与有关董事工资、酬金、解职的股东大会决议的投票。
第232条 合股公司适用股份公司条款,但以下除外:
1. 股东大会不得批准或影响公司对外活动;
2. 特别股东大会非经合伙人或监管理事会同意,不得修改成立合同;
3. 在与经理发生矛盾时,股东大会代表股东行事。
二、股份公司董事会
第235条 公司董事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其他职务或临时工作。
第236条 国有实体可以成为董事会成员。
第239条 私营实体在董事会的代表不能代表该实体参加股东大会。
第241条 公司董事需持有票面值或股市价格5000埃镑以上的公司股份。
第245条 董事会应有一半以上成员参加,人数不应少于3人。决议应有绝对多数通过。
第247条 董事会在征求执行董事意见后,任命总经理。总经理为公司执行机构负责人,对执行董事负责。董事会决定对总经理的授权。
第250条 公司章程应对公司雇员通过第251至253条规定的任一方式参与公司管理作出规定。
第251条 允许雇员参与董事会。
第252条 通过发行雇员股使雇员能够参与公司管理。
第253条 建立由雇员代表组成的管理分委会。
三、 合股公司合伙人或监管理事会
第257条 公司成立合同应写明负责经营管理的合伙人及其具体职权。
第260条 合股公司应由一般股东大会选举至少3人组成监管理事会,该会成员不得是负责管理的合伙人。
第261条 监管理事会对负责管理的合伙人进行长期监督,可以公司的名义要求其提交管理报告,有权检查公司帐目、库存、文件和单据。
第262条 监管理事会不负责公司管理,但如对公司管理人员违规知情而未及时报告股东大会,或理事会自身有违规行为,则应赔偿损失。
第三节 审计师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节 资产构成
第271条 有限责任公司资本不应少于5万埃镑,每股至少为100埃镑。
第272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不得是可兑现股票或债券,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发行债券。
第273条 合伙人之间可互相转让股份,其他合伙人无权收购。
第274条 合伙人欲出售其股份,应将欲出售的份额及价格以挂号函件报告公司负责管理的合伙人,主管合伙人应在10天内召集合伙人会议决定是否由其他合伙人收购该份额。
第276条 非经占公司合伙人大多数并持有公司四分之三股份的合伙人批准,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增资或减资。
第二节 公司管理
第281条 公司经理应具备公司法第89条规定的资格,至少有一名应为埃及人。
第284条 公司经理应在财年结束后制作库存清单、资产负债表、盈亏帐目和公司经营活动报告,以便合伙人在财年结束后6个月内开会讨论。
第285条 雇员按本条例第196条分享公司利润。
第三部分 合并和改组
第一章 合并
第288条 一家或多家以下公司可并入现有埃及股份公司,一家以上公司可合并成立新的股份公司:
1. 股份公司
2. 合股公司
3. 有限责任公司
4. 合伙公司
5. 个人公司
第290条 应对拟合并公司的资产和债务评估进行核查。核查应向总局提交申请,按照本条例第26、27条的规定进行。
第291条 董事会或主管合伙人应在股东大会前10天将合并合同草案和委员会评估提交各拟合并公司审计师。审计师负责准备有关合并方式的详细报告。
第292条 股份公司特别股东大会、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多数股份的合伙人负责批准合并合同。
第293条 如合并将增加股东义务,合并合同应由全体股东批准通过。
第二章 改组
第299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公司可相互转化,也可改组为合股公司。改组应由特别报告大会四分之三的股东或合伙人批准。
个人公司可改组为合股公司、合伙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需有四分之三的合伙人同意。
第四部分 监督和检查
第一章 监督权
第300条 总局和总署负责监督公司法和本条例的执行,有权指定代表参加股东大会。
第二章 部分检查措施
第五部分 外国公司分公司和代表处
第一章 外国公司分公司
第309条 未依照商业注册法在埃及建立分公司的外国公司不得在埃从事经营活动。
第313条 分公司雇员有权依照本条例第96条分享分公司在埃实现的利润。
第二章 代表处
第316条 外国公司代表处、联络处、科研处等,必须先在总署注册,活动仅限于为外国公司进行市场和产品生产研究。
第317条 注册代表处的申请应包括总公司名称、地址、资本,是否在埃已有分公司,代表处性质、活动、长期或临时地址。申请还应附加:
1. 已公证的总公司合同和章程
2. 合同和章程译文
3. 公司拟在埃设代表处的决议
4. 代表处代表姓名
注册费为1000埃镑。
1998年25号部长令
修改1981年159号公司法某些条款
第2条 公司发起人需在提交经济部公司局的申请表中注明公司经营范围,并附上以下文件:
1. 公司合同和章程
2. 如公司经营活动包括卫星、报纸出版、遥感等领域,需经内阁批准
3. 银行证明,证实公司股份已全额认购或货币股份已全额存入公司帐户,直至公司获得法人资格
第12条 公司获得法人地位后,可在商业注册15天后向银行提交注册证明,并有权将股份及其利息从银行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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