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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国家体制(三)国家机构之联邦参议院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01-07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本文《德国的国家体制(三)国家机构之联邦参议院》关键词:德语
德国的参议院既不同于英国的上院,也不同于美国的参议院。作为议会的第二院,联邦参议院代表联邦各州的利益参与联邦的立法和行政事务,并对联邦议院和联邦政府的职权进行一定的制约和补充。实际上,它也起着类似反对党的监督作用。
联邦参议院共有议员69名,他们不是经选民选举产生,而是由16个州的州政府委派和指定的。他们都是州政府的人员,分别代表各州的利益,并按州政府的指示办事。根据各州人口多寡,每州拥有3至6个席位。
联邦参议院在对某项法律表决时,各州议员只能投一致票,即赞成或反对,如果弃权或不参加投票,即算作反对票。由于各州只能投一致票,因此各州的执政党议员对联邦参议院投票结果起决定性作用。
联邦议院中的反对党往往是一些州的执政党。因此,在联邦参议院中,反对党的议席数有时会超过执政党。例如1980至1983年,联邦议院中的执政党德国社会民主党和自由民主党的议席占明显多数;但在联邦参议院令,反对党基督教民主联盟/基督教社会联盟的议席却占多数,它们控制了巴登-符腾堡、巴伐利亚、莱茵兰-法耳次、石勒苏益格-荷尔斯泰因和萨尔5个州,占当时41个议席中的21个。此时,联邦参议院成为真正的、名副其实的监督机构。
联邦议院通过的大多数法律必须经联邦参议院的审阅和通过后才能生效,特别是那些涉及各州财经、税收、交通、领土等权限的联邦性法律。对于不属必须经它通过的法律,它也有权提出异议。如果联邦参议院不同意联邦议院通过的法律,它可以把该法律的提案交由两院联合组成的调解委员会进行研究。该委员会可以维持联邦议院通过的原法律提案,也可以作出修改、补充或者建议撤销该提案,最后提交两院重新审议。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后,大多数法律提案能够达成妥协,获得通过。
此外,联邦参议院也同联邦议院一样,有权参与选举联邦总统和联邦宪法法院的法官,参与批准或否决联邦政府国外国签订的国际条约以及有权对联邦总统违法行为提出弹劾,并上诉联邦宪法法院。联邦参议院设议长一人,由各州政府的总理轮流担任,任期一年。在联邦总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联邦参议院议长代为履行总统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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