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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国家体制(三)国家机构之联邦宪法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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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国家体制(三)国家机构之联邦宪法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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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0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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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德国的国家体制(三)国家机构之联邦宪法法院》关键词:德语 《基本法》第92条规定:“司法权赋予法官,它由联邦宪法法院(Bundesverfassungsgericht BVerfG)、本《基本法》所规定的各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行使。(Die rechtsprechende Gewalt ist den Richtern anvertraut; sie wird durch das Bundesverfassungsgericht, durch die in diesem Grundgesetze vorgesehenen Bundesgerichte und durch die Gerichte der Länder ausgeübt.)”联邦德国的法院分为两个系统,即联邦一级法院,州和地方一级法院。联邦一级法院设有联邦宪法法院和另外5类联邦高级法院。它们的主要任务是审理涉及《基本法》和其他联邦法律、联邦事务、联邦与州之间以及各州之间的争执案件。
联邦宪法法院于1951年9月建立于卡尔斯鲁厄(Karlsruhe),它是德国的最高法院,其主要任务是防止滥用宪法并负责解释《基本法》,审理与之有关的一切案件。联邦宪法法院由平行的两院组成。第一院审理涉及与《基本法》有关的案件,例如审核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通过的法律和各州议会通过的法律是否与《基本法》精神相符,如不相符,它可宣布这些法律无效。它还负责确定某一政党是否违法,即是否试图推翻现存的社会制度,如果违法事实确凿,它可宣布取缔该党。例如,1952年它宣布取缔社会帝国党(Sozialistische Reichspartei-SRP),1956年取缔德国共产党。第二院的主要任务是审理对联邦总统和法官的起诉,以及裁决联邦各机构之间、联邦与各州之间和州际之间的争执案件。
联邦宪法法院只需简单多数就可裁决一般性案件,但涉及剥夺公民基本权利、弹劾联邦总统以及解散政党等主要案件,则必须由2/3以上的多数才能作出裁决。联邦宪法法院权力范围虽然很广,但不能主动承办案件。只有当有人或国家机构提出诉讼时,它才能负责受理。联邦宪法法院成立以来,已审理过10多万以上的各种案件,其中有些涉及内外政策的重大案件的审理引起公众舆论的极大兴趣和关注。例如,巴伐利亚州政府曾对勃兰特总理与东欧国家签订的“东方条约”表示怀疑,认为这些条约违反《基本法》精神。联邦宪法法院受理了这一诉讼案,但最后予以否决,认定“东方条约”与《基本法》精神相一致。联邦德国雇主协会认为1976年生效的“企业共问决定权”违背《基本法》中有关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条文。联邦宪法法院经过激烈争论,最后也否决了该案,确认“企业共同决定权”与《基本法》有关条文相吻合。再如,德国派兵去海外执行联合国部队的使命是否违反《基本法》,对此,全国媒介展开了一场大辩论。联邦宪法法院最后裁决,这一举动符合《基本法》。任何政党、团体或国家机构都必须无条件服从它的最后裁决。除联邦政府、州政府、议会、法院等国家机构外,每一个联邦公民都有权向联邦宪法法院提出诉讼。
联邦宪法法院共设16名法官(两院各为8名)。法官任期为12年,不得连任。《基本法》第97条规定,法官具有独立性,只服从法律。因此,对法官的选举和任命有严格的要求。联邦宪法法院规定,法官必须是有资格当选为议员或有资格被任命为高级官员的人,但他们不能是议员,也不能担任其他职务。他们还必须是通过国家考试的大学法律系毕业生,年满40岁,在某一联邦法院至少工作过3年。
除联邦宪法法院外.还有5个其他各自责有专司的联邦高级法院:联邦普通法院(Bundesgerichtshof - BGH)设在卡尔斯鲁厄和莱比锡,受理刑事、民事案件和民事调解;联邦行政法院(Bundesverwaltungsgericht - BVerwG)首先设在柏林,1997年11月21日搬迁至莱比锡,受理非宪法性质的联邦和州一级的法律和行政纠纷,联邦财政法院(Bundesfinanzhof - BFH)设在慕尼黑,受理联邦一线的税收、财务法律纠纷;联邦社会法院(Bundessozialgericht - BSG)在卡塞尔(Kassel),审理联邦一级的社会保险、公共福利案件;联邦劳工法院(Bundesarbeitsgericht - BAG)首先是设在卡塞尔,在1999年11月22日搬迁至埃尔福特(Erfurt),受理有关工会和雇主之间的各种劳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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