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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国家体制(三)国家机构之联邦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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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0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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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德国的国家体制(三)国家机构之联邦总统》关键词:德语 德国的国家元首是联邦总统(Bundespräsident)。联邦总统不是由人民普选产生,而是经联邦大会选举产生。联邦大会的唯一任务是选举联邦总统,它是由联邦议院的全体议员和同等人数的各州议会代表组成。联邦大会的召集人是联邦议院议长。 联邦总统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但以一届为限。联邦德国不设副总统。如果联邦总统因病或出国访问暂时离任时,则由联邦参议院议长代行联邦总统职务。现任联邦总统是约翰内斯•劳,他是德国最著名的政治家之一,曾长期任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州长,擅长搞平衡与和解。 联邦总统不是联邦政府成员,不拥有行政权。总统的地位和职权相当于立宪制国家的君主。按《基本法》规定,联邦总统有权任命和罢免联邦总理和联邦政府各部部长,签署和颁布法律和命令,解散联邦议院,宣布国家处于紧急状态,代表联邦签署和批准与外国签订的条约,任命联邦法官、联邦官员、军官和驻外使节以及接受外国使节到任呈递国书,颁发联邦勋章和奖章,发布大赦令等。从这些职权看,联邦总统似乎有至高无上的权力,然而,这些职权不是他所能独立行使的。一般情况下,他只是法律、命令、委任和各州文件的例行签署者和颁布者,以及国家仪式礼节的主持者。例如,他必须应联邦总理的请求才能宣布解散议会,他的政令和训示也必须经联邦总理和有关部长签署后方能生效。 联邦总统不是行政、方法、和司法机构的成员,不能兼任其他有报酬的职务,不能担任其他公职或公司企业的领导。他必须站在超党派的中立立场上行使职务,例如处理、调解和平衡各党派、各类政治和社会团体间的矛盾。因此。他拥有很高的权威,享有权高的威信,能给国家和民族指明精神和道义上的方向。与魏玛共和国时期的德国总统相比,联邦总统的权力受到很大的削弱和限制。在魏玛共和国时期,德国总统由全体公民通过直接投票选举产生,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史称德国总统兴登堡(Paul von Hindenburg)为“无皇帝头衔的皇帝”。以上列举的联邦总统的职能几乎都可由兴登堡一人单独行使。个人权力过大往往造成一个国家在历史关键时刻的严重失误,这在人类历史上已届见不鲜。兴登堡总统权力过大也是希特勒上台的重要原因之一。战后,德国人吸取了这一沉痛教训,对联邦总统的职权范围作了新的规定。
| 联邦总统 | 党派 | 任期开始 | 任期结束 | 1 | Theodor Heuss | FDP | 1949-9-12 | 1959-9-12 | 2 | Heinrich Lübke | CDU | 1959-9-12 | 1969-6-30 | 3 | Gustav Heinemann | SPD | 1969-7-1 | 1974-6-30 | 4 | Walter Scheel | FDP | 1974-7-1 | 1979-6-30 | 5 | Karl Carstens | CDU | 1979-7-1 | 1984-6-30 | 6 | Richard von Weizsäcker | CDU | 1984-7-1 | 1994-6-30 | 7 | Roman Herzog | CDU | 1994-7-1 | 1999-6-30 | 8 | Johannes Rau | SPD | 1999-7-1 | 2004-6-30 | 9 | Horst Köhler | CDU | 2004-7-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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